發布時間:2016/10/19 17:07:13 查看次數:7006
其一、明知不勝任而用之。有很多企業老板基于個人偏好和情感原因(“忠誠”、高學歷、美女、親友、老部下、朋友推薦等)明知對方不勝任,還是任命了,而且一步到位,任命為“正職”或副總,實際上讓老板和“人才”雙方都尷尬。例如某企業老板,特喜歡高學歷的人才,也不管對方學什么專業,直接任命為與其專業、工作經歷完全沒有關系的重要部門的經理,結果由于專業不懂、年紀太輕,無法駕馭自己的工作,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。對“人才”本人來說其實也是一種煎熬。
其二、知其能而不用。有這樣一些做法:
1、將人才束之高閣,委以高職高薪,卻不讓其做什么具體工作;
2、將人才擱在一邊,美其名曰“人才儲備”。
其三、疑而用之,且無監督機制。古人所講“疑人不用“、”用人不疑”未必合理,但監督機制不能沒有。既然確認對方是人才而且不放心,就應該用,而且應該予以制度性的監督。從這樣的人才來說應該主動要求、接受監督,因為這是對自己、對企業負責?,F在很多企業的人事部門、采購部門出“貪污犯”,其原因就是沒有監督造成的。
其四、用而擾之。既然是人才,那就任用。但一邊任用一邊懷疑,卻不是采取正確的制度化安排來監督,表現為:
1)大材小用。
2)有責無權,事無巨細,要求多請示、勤匯報。
3)在其身邊安排“盯梢”。
人才難得,得人才就應用之。在物質生活不夠豐富的情況下,監督機制是不能少的。很多企業沒有審計部門,或有審計部但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能,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。用人要疑,疑人要用,只要是人才就應該發揮其“人才”的一面,監督其“貪念”的一面。用人其實就是用“才”而已,不要忘記我們的初衷!